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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学生受辱 “屈臣氏”被罚

1999-01-08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史美圣 我有话说

本报上海1月7日电(记者史美圣)女大学生钱缘与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上诉案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:撤销上海虹口区法院的一审判决,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应赔偿女大学生钱缘的精神损害费由人民币25万元改判为1万元,应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,并承担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。

钱缘于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检测器鸣响,店方遂将钱缘置留店中作进一步检查,时间近两小时,期间还作了脱裤检查。该院认为: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屈臣氏在监测器鸣响之后将钱缘带进办公室作进一步检查,不仅时间长达两小时,还出现对钱缘脱裤检查的事实。屈臣氏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,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。对此,屈臣氏应向钱缘赔礼道歉,钱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理由正当,应予以支持。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,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,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、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与影响,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等情况确定。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,并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经过评议,当庭作出上述判决。

审判结束后,二审审判长、上海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李凤英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,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要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,又要起到惩诫侵权人的目的。至于精神赔偿数额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。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,所以二审予以纠正、改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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